在通常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
可撤销的。
然而,依据我国度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受赠人存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之一,则
赠与人有权撤销其先前给予的赠与:
(一)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赠与人或其亲
近亲属的法律权益;
(二)对于赠与人负有的
赡养责任未能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未按照双方所签订的
赠与合同时设定的义务去履行其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的前述
撤销权必须自他们知晓或者应当已经知道撤销事项时开始,且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仅为过去的一年内。
此外,根据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仍享有撤销权。
但是,此种撤销权利不适用于已经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以及那些基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事业所需及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