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明而导致
离婚期间无法对房产进行及时分割的问题,是
婚姻财产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难题。
以下便是相应的解决策略:
1.如夫妻一方在
结婚前就已购置了房产,并且已经全额支付完毕
购房款项,那么这处房产将被视为其个人
婚前财产。
在
离婚诉讼中,另一方不得请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划分;
2.若有任何一方,首先在婚前租赁了住房,但在婚后通过
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屋,且
房屋所有权证上仅记载了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我们应该将此房产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