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高空坠物引发的
损害赔偿案件时,我们应秉持
无过错责任制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有
当事人主张自身并非加害人,却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直接推断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相反地,这实际上是需要我们判断高空坠物的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程度的因果联系。
因此,我们必须将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严格区分,不能随意混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