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了对
信用卡的
伪造或者通过
虚假的
身份证明取得的;
(二)对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使用的行为;
(三)未经授权擅自利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四)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恶意透支的现象。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士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的
催收仍然没有归还
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将依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