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需在被告住所以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进行受理,但是若被告的住所地和其经常性居住场所并不一致时,
当事人则需要到其经常性居住场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
诉讼申请。
其次,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被
宣告失踪等特殊情况,应将相应的诉讼
管辖权划归至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再次,当
离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机构享有对该案进行调解的权利,如未能成功调解,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进行调解工作,在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才能批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