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或者在未提供真实
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成功将
虚假资料套用于信用卡申请过程中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已被宣布无效或注销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四)故意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则,通过透支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且在发卡行多次催缴后仍拒不还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信用卡规定的信用额度或
逾期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