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环境污染侵权纷争中,原告所需要承担的
举证责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原告必须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对环境产生实际危害的行为,这是确认被告作为
侵权责任方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
环境污染侵害行为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之一;
其次,原告还需向法庭陈述并展示其因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损失或伤害的具体事实。
在此过程中,只有当被控
侵权人的行为与引发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因果关系时,才有可能让
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