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中,常规情况下,法律顾问费用并不由被告相应负责任,而应该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然而,若符合以下四项特定标准,法务咨询服务的花销可以由
败诉方承担:
(1)如无不当行为,如过度使用司法权力或恶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
(2)该行为给对方或第三者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成为现实;
(3)原告并未对本次
纠纷产生相关过失;
(4)所提出的法律顾问费用补偿具有合理性的佐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
诉讼费用。
本办
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