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
行政复议,其申请书应符合如下条件方能予以受理:
首先,必须具备明确的申请者以及相应的合格被申请人;
其次,申请人与所诉特定
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联;
此外,还须具备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及其充分理由;
同时,应当于法律所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
再者,其所涉及之事项必需符合《
行政复议法》的范畴要求;
最后,还需要得到该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权限范围内;
除此之外,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
民法院均未曾受理同样的行政复议申请,也未曾受理任何由同一主体就相同事实提起的
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
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