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信
催收通常在持卡人出现
逾期行为的前几日内展开,作为
信用卡催收工作中的首要方式之一。
这种催收方式主要起到了提醒和警示的作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因遗忘而未按时偿还
信用卡账单的现象。
2.电话催收则是最为常用的催收手段之一,在逾期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电话催收可能会变得更为频繁,甚至采用电话轰炸式的方式给持卡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3.当逾期时间进一步延长时,持卡人可能会面临
上门催收的压力,催收人员可能会直接前往持卡人家中或办公场所进行催收工作。
4.在银行自身催收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可能会考虑将信用卡不良资产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进行打包出售,并交由第三方专业
催收公司进行后续的催收工作。
若银行将催收业务委托给了第三方机构,那么催收的力度将会明显增强。
5.采取法律途径进行催收的方式较为繁琐且耗费时间,因此仅有少数银行会选择将欠款人诉诸法庭,请求法院进行
强制执行。
若欠款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便有权对其财产实施冻结及拍卖措施,甚至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之中。《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