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
法规,
劳动者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请求解除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雇主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或劳动环境条件;
其次,如若雇主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应给付劳动者的
工资薪酬;
再者,如果雇主未能依法为其员工缴纳法定的
社会保险费用;
又如,若雇主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另外,若由于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某种特定情形导致劳动
合同的效力被认定为失效;
最后一项,即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者可主动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