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
机动车进行审核与鉴定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书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对于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并开始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严格遵循法律及行政
法规的规定,依据车辆使用用途、承载能力以及使用年限等多种因素的差异性,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方面的检测与评估。
对于已经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申请人,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无条件地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在此基础之上再附加其他任何额外的附加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