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之后遭遇特许迁建,无论财产转让的办理程序是否完备,
拆迁补偿款项均应归属购买方享有。
据悉,我大陆实行的是
不动产登记生效法,即
房产过户未经登记,则不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无法有效证明自身系合法所有权人,因此,补偿款项将根据房地产
所有权证书上所列明的人员,亦即售房之人予以发放;
至于购得该房屋的行为,则属于另一
法律关系了,而关于
拆迁赔偿事宜,仅能通过双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的话,便只能诉诸于
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必须强调的是,征收土地时需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用农田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并且其长期生计得以保障。
依照相关规定,征收土地之时,应当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农业村庄村民居住房、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同时还要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资金。
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制定并公布区域性综合地价确定。
在制定这一综合地价时,需要对原有
土地使用情况,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贡献,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给需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而且至少每隔三年应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告一次。
至于征用除农用地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均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