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达到的。
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种类的
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若严格遵循监狱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明确的悔过和改邪归正之心,或者有所
立功表现,均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
具体来说,因涉嫌
盗窃罪而被司法审判的罪犯,若满足上述
减刑条件,则由
执行机构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
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实存在悔过或
立功行为的,将依法裁定予以减刑,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减刑。
2、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同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此外,对于
盗窃公私财物的罪犯,根据其所涉金额大小及作案次数等因素,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
其中,“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而“
情节严重”则是指
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