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
失业保险金阶段,无需与原单位进行详尽的沟通。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数字化进程,旨在符合
领取失业金条件的所有相关信息已被全面记录于电子系统之中,这类信息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获得,故而不再需要与原单位进行联络核实。
然而,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流程中,仍需得到原公司的配合支持,为了使原公司了解该名员工正在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有必要向其提供相应的
离职手续及相关材料。《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