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符合特定的条件,那么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得以抵抗
强制执行权。
假如经法院裁决后认定该项
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那么便理当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并以
共同财产进行偿付,此种情况下
债权人自然无法通过强制执手段来实现债权;
可若法院依法裁判确定该笔债务仅为一方个人之债,且由负债之人独自负担,那么仅能使用其在
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应得的那份份额用以
清偿债务,此时却也能够在某些层面上对强制执
行权产生抑制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