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中,当借贷双方签署
借贷合同时,如果出贷方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那么
借款人在收到款项的那一刻就可以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已得到充分执行。
然而,在此情况下还存在着对
合同效力的质疑。
对此,无效的认定意味着,那些侵害到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违背现行法律和政府规章制度所强制要求事项的借贷合同将会被宣布为无效。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类型的行为:
企业在不具备商业银行机构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借贷方式向员工进行
违法集资;
企业通过隐秘的方式向广大社会民众集资;
企业凭借借贷名义,采用不合规的方法向社会大众提供贷款服务;
民间自发形成的以“标会”为主的金融组织,针对不特定人群
非法集资的行为;
甚者,那些以出借资金为业的“地下钱庄”,涉及的其他任何涉嫌违反法律
法规的活动等等。
关于
合同的效力,无疑有着正面的评价标准。
比如,对于那些非金融类企业,只有遵循符合法律设定条件以及合法流程的前提下,才能够募集一定程度上的资金,并且只为了满足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需求,而并非谋求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面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短期小型借款活动,将被认定为具有效力。
同时,非为获得高利息回报,只是出于临时性的紧急需求,向自然人提供的短期小型借款,也将被认可其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