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
诉讼请求并不涉及任何具体形式的
财产权益
纠纷,其
代理费用的收费定额在800元至10000元之间浮动;
而若是涉及到物质利益方面的
诉讼,对应的每件案件的基本
代理服务费则为1000元至2000元左右。
当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超出了一万元人民币时,便需要参照以下所述比例进行逐步递增的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在
诉讼标的额介于10001元至100000元范围内的部分,乘以5%至6%的比例;
在诉讼标的额介于100001元至1000000元范围内的部分,乘以4%至5%的比例;
在诉讼标的额介于1000001元至5000000元范围内的部分,乘以3%至4%的比例;
在诉讼标的额介于5000001元至10000000元范围内的部分,乘以2%至3%的比例;
在诉讼标的额介于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范围内的部分,乘以1%至2%的比例;
在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000元的部分,乘以0.5%至1%的比例。
(二)在
审查起诉阶段,若诉讼请求并未涉及任何具体形式的财产权益纠纷,代理费用的标准为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然而若是涉及到物质利益方面的诉讼,其代理费用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
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尽管如此,最低金额也不得少于2000元人民币。
(三)在审判阶段,若诉讼请求并未涉及任何具体形式的财产权益纠纷:
(1)如果
当事人聘请
律师作为被告方的
辩护人,则其代理费用标准应为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如果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
自诉人或受到侵犯权益的人的
诉讼代理人,那么其代理费用标准应为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然而若是涉及到物质利益方面的诉讼,其代理费用就必须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
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
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