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经济补偿应依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进行计算,标准为在该单位每服务期满一年,便需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补贴。
对于在六个月至满一年之间的服务期,将视为完整一年的服务期进行计算;
若劳动者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仅给予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应当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2.除上述法定情况外,如果雇主因任何原因而决定解雇员工,这将被视为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扩大两倍,即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企业就要向其发放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
补偿金。
对于在六个月至满一年之间的服务期,同样视为完整一年的服务期进行计算;
若劳动者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企业只需要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据此,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