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以取保当日为限,其间的包含日期则不予考虑。
换句话说,对
取保候审的起始计算应自次日予以起算。
通常来说,我们会选择自
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签署
取保候审通知书之日作为起点计算第一天,计算方式精确至具体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