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有权依职权对相关
机动车辆进行
暂扣:
(一)在上路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如若未能悬挂准确无误的
机动车号牌,缺失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亦或是没有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等重要证件;
(二)存在涉嫌非法制造、变更以及使用
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检测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是采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检测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行为特征的嫌疑事项的;
(三)并未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行为的;
(四)在公路运输领域中,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存在
超载行为的;
(五)机动车辆具备被
盗窃或者
抢劫的涉案可能的;
(六)机动车辆存在改装或者可能达到
报废标准的可疑之处的;
(七)未能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而试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
处罚产生抗拒意愿的;
(九)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了更好地搜集相关
证据,确实需要机动车辅助调查的;
及(十)机动车违反了有关规定进行停靠,临时驻车,并且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场却拒绝立即离开现场,导致阻碍其他车辆正常通勤,给行人造成困扰,经过合理判断后,可以暂时拖运该机动车以
保证道路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