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是为了弥补因
拆迁而导致原房屋所有人所承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这笔款项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级差划分,并以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基础单位加以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用来补偿那些在临时住房或自寻临时居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便之处,且此项费用的拨付依据是临时居住的条件标准,每名被拆房屋住户按照其月度人口数来予以定期补助。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房屋住户给予的一种额外奖励与表彰。《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