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聚众淫乱罪”,即是指涉及至三名或以上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此人数)参与的、带有色情性质的性行为聚会。
本
罪名意在强调对于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的恶意蔑视,具体表现即为召集众多异性者群体从事如此性质的行为。
任何年满16岁并对自身的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有足够的能力构成本罪。
如涉案人员群体规模较大,对于组织或带头实施该项行为的首要分子,抑或是在此类行为中频繁参与之成员,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留或
管制等严厉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
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