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欠款合同获得撤销之前,若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该
债务将被认定为
破产债权范畴。
当所有
债权人接收到债务提交申报通知时,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债权申报。
当公司的破产申请经过正式受理之后,对于那些尚未完全履行的贷款合同,其
合同效力依然不受影响。
具体责任方仍旧由管理团队负责决策,他们可以选择
解除合同、继续执行合同,或者向另一方提出提供
担保的请求。
若管理层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未能通知到另一方,或者在收到另一方催促公告后的三十天里仍未给予解答回复的,即视为已默认解除合同。
若管理层选择性地采取继续
履行合同方案,那么另一方需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然而,另一方可选择向管理层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如若管理层无法满足该要求,则可视为
终止合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
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