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
假设已有可靠的答案。
那么现存的问题便不再是应否直接更改
犯罪指控的名称,而直接将原先的
盗窃罪的
起诉更改为
侵占罪并没有任何不当之处,这也就避免了"重新以
自诉案
立案"所可能带来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确
保证据的确凿和充分条件下,我们应该遵循相关
法规例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只要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晰明确、确信无疑,则应判定被告人有罪。
如遇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指控的
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的罪名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裁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