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征收房屋相关事项时,若导致被征收者必须迁移,
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以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满足安置需求,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该向被征收人提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周转使用的房源。
其次,对于涉及到厂房搬迁事宜的,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补偿:
第一,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第二,由于征收房屋所引起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
第三,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应分别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