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补偿),主要用于弥补因
拆迁而导致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的
经济损失,其
补助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构造以及折旧程度划定档次,并采用每平方房屋面积的单价计算方式进行结算。
2.周转补偿费用,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由于临时居住环境或自我寻找临时住所带来的不便之处,评估标准将以其临时居住的条件为依据,对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房屋住户实行人口月度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往城市郊区或者明确表示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该笔款项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进行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