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地产
拆迁的价值评估问题时,通常需要依照《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各项详细规定执行。
在正常情况下,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经过被征收方的共同协商确定;
同时,针对被征
收房产的面积、功能、使用状态等方面,评估师必须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并以此为依据展开评估工作。
在此过程中,应优先选用对被征收方更为有利的市场比较法,而非成本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手段。
首先,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将有幸承担起此次评估任务。
其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的正式委托之后,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将会开始着手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