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卫人员能否在特定情境中被认为具有
劳动关系这一问题,最终的判断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在确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上,首要考察的关键因素是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附属关系。
然后进一步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向员工支付
工资以及为其提供工作所需条件的法定义务。
通过这些指标的综合运用,可对双方形成的实际劳动关系进行准确认定。
凡是用人单位招聘并雇佣求职者,虽然尚未签订书面的
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就足以认定了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
(1)应聘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主体资质的要求;
(2)用人单位对于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必须执行无误且完全适用于员工,让员工接受组织的劳动管理并按照单位安排参与有酬劳的工作活动;
(3)员工在任职过程中所提供的劳务必须成为用人单位运营业务的必要环节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