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经济类罪行的囚犯不容许进行
减刑。
此种情形异于普通的罪犯,受到法律明确禁止实施减刑。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凡存在以下任意一种
重大立功行为且表现良好的,方可予以减轻
刑罚:
即成功制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
向
司法机关积极检举揭发狱内以及狱外的重大犯罪行为,经认真核实确凿无疑后的;
在科技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如发明新事物或者实现重大技术创新突破;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行为中舍己为人,表现出英勇无畏的英雄气概;
面对自然灾害威胁或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过程中显示出优异的行动能力;
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无可替代的重大贡献的,也可获得适当的减刑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