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缔结之后夫妇二人并未共同生活,抑或在婚前支付
彩礼给男方造成了实际经济压力,则
离婚之时男方有权索回彩礼及三金。
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与三金应归还给男方所有。
然而,倘若不属于需
退还彩礼之情况,那么彩礼与三金通常会在离婚期间判决给女方所有,这是因为彩礼及三金常常是在登记
结婚之前赠与女方的,被认定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唯独在特殊情况下,也就是赠与人明确表达了仅将财产给予女方的意愿,方能被视为
私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