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欠下
债务未予清偿并因此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负面名单时,该黑名单是有可能被消除的。
而可以撤销该黑名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涉案双方能就所有债务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实施完毕的;
其次,
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全面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
2、在我们国家,
欠款不予偿还的人员通常被称为“老赖”,对于这些“老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将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予以公示。
一旦被纳入这个黑名单后,将会遭受严重的信用惩戒,从而导致许多与个人行为相关的活动不得不面临相应的限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
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
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