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仅仅只是
酒后驾车即被视为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条件,而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标准才能构成此
犯罪名下的罪行。
所谓的“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逐驰骋,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话;
或者已经饮酒至醉态,仍然心怀侥幸地继续驾驶机动车;
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是客运工作,严重超出额定载荷量乘坐旅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
也或者是违反危险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各类危险化学物质,对
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威胁和伤害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