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赋予了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及市场自主定价两种形式。
具体来说,政府对以下情况制定了价格指导政策:
律师事务所在受理委托
代理民事诉讼活动、行政官司、
国家赔偿案件等方面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在为
刑事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就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解答、代理提出
申诉和进行控告、申请寻求
保释拘留、获得批准担任被告的
辩护人和
自诉人,以及作为受害者的法定
诉讼代理人时,其所收的费用均须遵循政府的指导定价规则;
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收费,则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
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
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