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便生效之后,保险公司无法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这乃是为保障广大投保人权益的必要措施,亦是国际社会所普遍采用的方式。
唯独存在以下几种情势之时,保险公司方有权力撤销保险合同:
首先,如果投保人蓄意隐瞒重要事实信息,未能履行如实陈述的责任,又或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从而对保险人制定关于保险许可或增收保险费用所涉及到的决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将有权废止保险合同;
其次,倘若没有发生保险事件的实际情况下,
被保险人或其
继承者却谎称已经出现了
保险事故,且向保险公司索求相关
赔偿或款项,这种行为也会激发保险公司取消保险合同的权力,并且,该公司不会解释退还任何保险费用于投保人手中;
再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取消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对于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合理责任,反而放任其本应负责的所谓“风险”持续增大,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用或撤销保险合同;
然而,倘若保险标的只是产生部分损失,尽管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
赔偿责任,但如果这个过程超过了法定期限,保险公司还是有权采取行动,如取消合同等;
最后,当保险标的的变化使得其风险等级在保险期间不断上升,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让保险公司作出相应决策,允许其增收保险费用或撤销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