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定义之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均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同时,夫妻对这些共有的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置权。
一般来说,只要夫妻缔结合法婚约之后,来自父母长辈的亲赠之物大抵都定性为
共同财产。
但是,若父母对此作出明确的说明,宣称这只是对各自孩子单独进行的无偿赠送,则不在此列。
依据相关
法规,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通过
继承或接受他人赠与所得到的财产,均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归属夫妻共享。
然而,如果在
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有明确的表述,仅许其中一方享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那便不在这条法规的
适用范围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