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凡
盗窃并实际使用他人
信用卡者,应按该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
量刑。
2、而在其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明确指出,对于盗取公私财物且达到
数额较大,或存在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随身携带武器盗窃以及
扒窃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甚至
管制,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
若
数额巨大或涉及其它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接受罚金
处罚;
至于那些贼胆包天的犯人,如涉及巨大且特别严重的
犯罪情节,他们将面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3、就盗窃
刑事案件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了相关解释。
在这其中的第一条,对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进行了清晰界定。
例如,对于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盗窃行为,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视为“数额较大”的情形;
若涉及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盗窃案件,则分别视为“金额巨大”、“金额特大”的情况。
而各省级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则有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价值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