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侦查阶段,当
证据不足以支撑指控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如果经过调查核实,认为
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并不符合
刑事追诉的标准,可以依法裁决终止案件,不予以追究其
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被
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给予释放,且须同时发放
释放证明书,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当初批准逮捕的有关检察部门。
此外,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如需
拘留某人,必须于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
倘若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形,必须立即停止拘留行为,并为
当事人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