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在我国范围内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下文统称为“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时,均有义务与其建立合法、有效的
劳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是
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程序也需严格按照该
法规范执行。
具体而言,建立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必须签署书面的
劳动合同作为依据。
若用人单位自正式开始使用员工之日起,超过了满一个自然年度但还未主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需要向该员工每个月支付双倍的
工资以示补偿。
另外,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规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他们需要从应当签订此种合同时起就每月支付给员工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