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走向民事和解并非等同于单纯的私下解决,而是发生在
公诉案件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在此过程中,被告方自愿承认其所犯之罪行,表现出真诚的悔悟态度,并且与
受害人在合法且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方通常会采取
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措施来获取受害人的谅解,而人
民法院也会根据这一情况对被告方进行
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
盗窃罪同样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
对于以下类型的公诉案件,如果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也愿意和解,那么双方
当事人都有权选择和解:
(1)由
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及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行为,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2)除了
渎职犯罪之外的其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然而,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
故意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并不适用于上述章节所规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