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的过程中,首先应当由各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相关争议;
如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介入处理单位间的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等争议事宜,此类争议通常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而针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
土地纠纷,应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特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归属问题引发的争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