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未牵涉到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以每件800元至10,000元为基准收取费用;
而对于牵涉到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
每件事务则需额外支付基础服务费1,000元至2,000元。
若具体争议的财产价值超过了10,000元,其收费采用逐步升高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而言,对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001元到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5%至6%收取;
对介于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4%至5%收取;
对高达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按3%至4%收取;
至于越过500,0000元的部分则按2%至3%收取;
最后,在超过1,000,000元至5,000,000元区间的部分,我们将按1%至2%收取;
超过5,000,000元的部分,我们仅按0.5%至1%收取。
(二)在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该法律事务未涉及到财产关系:
那么我们将按照每件1500元至12000元收取费用;
但是,若是涉及到了财产关系,我们会依据
代理相关财产利益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以70%作为基本收费公式,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低于每次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无论是否涉及到财产关系,以下情况的收费标准如下:
1.作为被告人的
辩护人:
收取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作为
自诉人或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按每件2000元至15000元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
财产权属
诉讼的收费标准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