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单位犯罪及其补救措施的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限,其起算日期应当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算起;
若犯罪行为处于持续或不断进行的状态中,则应
从犯罪行为最终停止的那刻开始计算。
其次,就单位犯罪而言,所谓的“终点日子”,应当理解为整个单位犯罪行径的终止时刻。
如若在
追诉期限之内,该单位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那么针对前次
犯罪的追诉期限便需要从犯下新罪的那一日重新开始计算。
同时,倘若犯罪单位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调查期间,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在此种情况下,“追诉时限”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