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犯罪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强调的是
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也就是他们是否意识到自身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以
超速方式
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争的行为可能对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并且他们是否有意愿去实现或者容忍这些威胁的状况的存在,而这便是他们的
主观故意。
2.在犯罪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所表现出的客体特质便是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
机动车辆或者以超速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争等行为所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而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就需要在客观行为方面满足上述条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