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劳动合同签订期间因客观环境产生了巨大变革,以至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与
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如仍无法就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或者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