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员是否涉及欠款问题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但需要指出的是,符合各种特定条件的行为均可能导致个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这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采用
暴力手段对抗执行以及威胁干扰执行等。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提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此类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1)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拖延或拒绝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2)利用伪造
证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或抗
拒执行;
(3)以虚假
诉讼、错误
仲裁或者通过隐藏、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义务;
(4)落实财产申报制度不当;
(5)违反禁限令的消费义务;
(6)无充分理由也拒不履行与执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