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安置房上标注孩子姓名,这套房产便理所当然地归属于孩子个人所有,并不纳入父母的
共有财产范畴。
针对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孩子来说,他们名下的房屋管理权便交由其
监护人代理行使。
在面临
离婚问题时,此套房屋应视作孩子的
个人财产,并由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一方在稍作过渡期之后进行监管。
对于夫妻之间在婚姻
存续时期内所产生和获得的如下各类财产,皆应被视为双方的
共同财产,(一)包括但不仅限于
工资收入、奖金获取以及劳务报酬在内的各种收益;
(二)包括但不仅限于生产活动、经营管理以及投资行为在内的任何收益;
(三)包含但不仅限于无形资产,如
专利权、
著作权及
商标权等所带来的收益;
(四)包括但不仅限于从祖辈遗产或亲友
赠予中所取得的财产,只要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
(五)包含有但不仅限于应归夫妻共享所有的其他类型财产。《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