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进行诈骗活动,却仍然为之提供
信用卡、手机卡、通信设备、传输途径、网络技术支援以及费用结算等各种便利服务的,应被视为
共同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2.针对那些明知是由电信
网络诈骗犯罪所获得的财务收入及其衍生出的收益,仍主动为骗子提供资金转移、现金套现、提取现金等协助服务的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3.协助他人进行诈骗活动的
判刑标准需根据具体的诈骗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通常被认定为
从犯。
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当给予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若相关法律
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则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