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采取取保候审外出至外地之方式,必先获得执行机关之明确批准。
取保候审制度,系指侦查、
公诉与审判各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对于处于
刑事追究但尚未遭受刑事监禁者,为了防止其逃避调查、公诉以及审判等环节,依法责令其推荐
担保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并且履行
保证书上所载明的义务,以确保其能够及时随传随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擅
自离开所属城市、县级行政区域的规定。
因此,虽然取保候审人员可以前往外省地区,但必须事先得到执行机关的正式批准方可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