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孕期阶段,虽然女性有权
主动提出离婚申请,然而男性却无法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但若有法院判断确属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况,则另当别论。
所谓“确有必要”,多半是由于女性在此时期内所存在的错误行为,亦或是未能履行对新生儿乃至子女的
抚养职责,这些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状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女性并不赞同其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人
民法院仍可依据事实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依法做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之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男性均不得
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若为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或者经由人民法院判定确属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况,则不受此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